公司垫资增资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公司垫资增资后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会计上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假设,三和公司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 1.2007年3月10日三和公司购买利达公司发行的股票300万股,成交价为每股14.7元,另付交易费用90万元,占利达公司表决权5%,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市价为13元,三和公司预计股票价格下跌是暂时的;
3.2008年4月20日利达公司宣告发放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1200万元。5月20日收到现金股利; 4.2008年12月31日,利达公司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受此影响,利达公司股票的价格发生严重下跌。2008年12月31日收盘价格为每股市价为6元;
[合肥代帐公司会计析] 3.2008年4月20日利达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投资收益=1200×5%=60(万元)。 借:应收股利60万元 贷:投资收益60万元 2008年5月2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应收股利60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上股票持有期已超过12个月,属于免税收入,会计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从而产生了60万元财税差异,三和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另外,这60万的财税差异,不会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属于永久性差异。
[合肥代帐公司会计析] 4.2008年12月31日,利达公司股票的价格发生严重下跌,应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即将损失反映在利润表中,不能“藏”在资本公积中。 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4500-300×6=27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7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0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100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法上不确认任何形式的资产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4500万元,会计上确认减值损失2700万元,汇算清缴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2700万元,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27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将原来计提的资本公积转回,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25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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