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帐公司垫资增资注册后农用挖掘机属于免增值税的农机范围吗?
【合肥财务公司会计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围。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规定,那么代帐公司垫资增资注册后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合肥代帐财务公司会计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依此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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