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必须依照登记规例办理有关的注册公司、变更、延期和注销手续,否则将受到处罚,承担相应的违例责任。根据现行法例,工商注册登记违例行为,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 2、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吊销执照 3、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4、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视为无照经营,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的罚款 5、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多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擅自改变名称、经济性质、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注册资金(本)、资金数额,增加或撤销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多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多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其他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多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处以5仟圆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9、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仟圆以下的罚款 11、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仟圆以下的罚款 1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3、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仟圆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4、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圆,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圆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5、拒绝监督检查、在接手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除责令接手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圆以下罚款 16、向工商局提供虚假文件、证件,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万圆以下的罚款 17、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8、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区别情节,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2仟圆以上、2万圆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19、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区别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1仟圆以上、1万圆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0、擅自转让或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区别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仟圆以上、1万圆以下的罚款 21、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工商局,区别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5佰圆以上、5仟圆以下罚款 22、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区别情节,予以警告并处以5佰圆以上、5仟圆以下罚款 23、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仟圆以上、5万圆以下罚款 24、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年检材料,企业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处以1仟圆以下的罚款;在年检截至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公司的,处以1万圆以上10万圆以下的罚款;属於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以3万圆以下罚款;属於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圆以下罚款 25、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於公司的,处以1万圆以上5万圆以下罚款;属於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以3万圆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属於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圆以下罚款 26、企业未参加年检,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办理年检的企业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27、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企业於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圆以上10万圆以下的罚款;费公司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圆以下的罚款 28、虚报注册公司资本和虚假出资,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按规定处以虚假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9、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责令改正,处以1万圆以上10万圆以下的罚款;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单位处以3万圆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0、抽逃出资,责令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於公司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於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以3万圆以下罚款 31、企业未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2、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3、合作企业违反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34、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35、外资企业没有在审批机构核准的期限内注资,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36、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而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7、外资企业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 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3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由县级以上工商局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9、为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由县级以上工商局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民用航空法》规定,情节较重,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吊销其营业执照 41、无运输营业执照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由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由工商局给予处罚 42、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私自转让营业执照,欺骗旅行者,非法牟利,视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的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或责令旅行社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局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营业的处罚 4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2万圆以下罚款,也可以按无照经营比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该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或应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5仟圆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4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登记机构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46、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1万圆以下罚款 47、企业和主管机构在申请登记时违反规定向登记主管机构隐瞒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责令提供真实情况,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圆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圆以下的罚款,吊销执照 48、不按工商局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该企业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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