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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与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之际,笔者拟对新规的特点和出台背景进行分析,并从企业角度探讨如何应对由此产生的税收风险,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前扣除新规特点及背景分析

1、新办法将企业资产所得税前扣除(以下简称损失扣除)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损失作为损失扣除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换句话,就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已经认定损失的存在并按会计准则或者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了处理。这个规定改变了以前损失扣除与会计处理脱钩的“两张皮”现象。其内在的本质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按照《公司法》赋予企业的权利,企业有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充分体现尊重企业主权,公权尊重私权。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明确了资产扣除的申报制度,只有申报了的损失才可以扣除。这样,企业财务和企业税务的关联度得以提高。

2、新办法将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这是一个制度创新。清单申报适应于实际资产损失的扣除申报,专项申报适应于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申报。两者对应的损失性质不同,申报的程序和报送的资料也不一样。从会计角度看,两类损失在内控程序处理有异,对应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实际资产损失是指有客观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已经发生,损失证据具有可验证性;法定资产损失是指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经验(主要是会计职业判断)损失“预期”发生概率较大,损失可能性大。

3、新的扣除办法允许一定时期逾期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扣除。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预期”发生的坏账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客观上存在诚信风险。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到目前仍旧没有消停的迹象。我国实体经济的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加大。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损失税前扣除,实质也是一种“减税政策”,减轻金融动荡对实体经济的损害。

4、新办法大亮点在于,业务创新和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我国着力构建创新型国家。创新包括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创新具有系统性风险,不可避免。允许业务创新所导致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税收政策配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企业内控不健全所导致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我国发展不平衡,各企业管理水平各异。如果对因企业内控不健全所导致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表面上看是要求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健全内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税收歧视,游离于中国的国情,有税收“强迫症”嫌疑。事实上,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者负债(或有负债)的增加,终影响所有者权益。

二、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1、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层审批,并进行会计处理,即账务确认。按照公告规定,税前扣除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内部管理层已经按照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审批确认。所以,企业一定要按照要求,及时通过内部流程进行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所以,企业财务一定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要及时取得有关证据,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公告规定,所有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包括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内部证据是企业内部对损失的确认、计量、处理、审批等相关证据资料;外部证据是国家有权部门和中介机构对资产损失出具的报告和证明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要按照要求,及时搜集、整理、保存内部证据,要求报送外部证据的,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按规定处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以便获得外部证据。同时,要按时限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迟在汇算清缴前15天申报完毕。

3、企业要按照《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来说,作为企业管理层审批的前提,企业应该建立损失审批管理办法,明确损失的处理流程、权力分配制衡以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并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办法进行审批。公告实际隐含这样一个申报前提,这也是企业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一个主要风险点。这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税务审计的一个关注点。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当然,从更高角度来看,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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