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建筑公司的会计老张有些上火,该汇算清缴了,发票还没到手呢,怎么回事?原来,2009年6月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建设方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B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有甲供材料300万元,进而检查B建筑公司,认定B建筑公司违背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对B建筑公司进行了罚款和补税处理。很多人说,缴税了就要开发票做收入,老张会计就在6月份补开了一张300万元发票计入收入,但是没有成本啊,跟甲方索取,甲方说甲供材是我们自己计入成本的发票,与B建筑公司无关。有收入无成本,老张会计都懵了。 其实,以上说法混淆了营业税营业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甲供材料在建筑领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由于甲供材料中甲方一般直接计入成本,不需要乙方再开具建筑业发票,这种行为无疑会减少营业税税基,因此才有甲供材料必须缴纳营业税的规定,新的营业税政策基本延续了这一精神。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甲供材料构成了B建筑公司营业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计入营业税营业额,并不等于就要开具发票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老张会计开了发票实际上也没有交给甲方,这部分计税营业额不属于B建筑公司的合同收入,无需开具发票。其向甲方索取材料发票也是不对的,因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甲供材料范围以及结算方式且与B建筑公司无关,B建筑公司就无需考虑这部分的收入和成本。
汇算清缴到底该怎么做呢?老张会计急切地想知道。
首先,建筑承包工程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其中完工进度的确定可以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等方法。实务以成本比例法适用更多,以B建筑公司为例,项目承包价款(不含甲供材料)1000万元,预计成本85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成本600万元,则当年收入为600×1000÷850=705.88万元。没有开具发票也要确认收入,确认税前扣除成本600万元。甲供材料多开具的300万元发票作废,账面冲销原来的收入即可。
一语点醒梦中人,老张会计说:“老会计跟不上税法也不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