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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川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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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有福利,那怎么处理费用的问题呢?

  要点一: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 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 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 据实列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 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 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 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 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 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 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 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例1: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如下:直接生产人员为3000元,车间管理 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3000 制造费用 500 管理费用 6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100
  要点二: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 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 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 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 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 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 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要点三:对非货币性福利支出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 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 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要点四: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 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 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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