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川信 公司注册 代理记帐 公司变更 新闻中心 客户服务 政策法规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合肥川信财务是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合肥市财政局审批,并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一家具有专业法定资格的会计服务公司,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公司注册、工商代理、会计代帐、报税等方面的服务,有较深的行业资格和多年丰富的业务经验,公司还从事全省范围内大额公司注册、增资,目前公司业务已遍布省内很多城市。 >> 更多
联系我们

合肥川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肖经理
固定电话:0551-64652158
移动电话:18955197394
电子邮箱:1413304244@qq.com
交通路线:1、12、126、133、148、162、166、226、701、705、901路安医附院下;10、117、118、121、129、158路省立新安医院下
联系地址:合肥包河区黄山路与宿松路交口东北角第六人民医院东侧创景花园8幢2803室(金寨路百脑汇东南方向)
公司网址:www.hfcxcw.cn

合肥代帐会计分析新企业所得税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一)

新企业所得税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一致。目前,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发票管理亟待加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有待提高,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行比例限制,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为名侵蚀税基,减少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国税函〔2009〕3号发布日期:2009-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

网站首页:    
本文由川信财务合肥代帐会计《合肥代帐会计分析新企业所得税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一)》整理,如有更多关于代帐会计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站!相关信息来源网络或者川信财务合肥注册公司编辑整理。转载请说明出处合肥代帐公司http://www.hfcxcw.cn/
相关信息
友情链接
 

 温州影视广告制作  闵行公司注册 合肥财务公司 合肥广告公司 杭州麦克维尔空调售后维修电话 苏州注册公司 合肥太阳能维修 上海注册公司 成都工商注册 成都公司注册代理 蚌埠公司注册 足浴加盟 合肥保洁 萤石粉 合肥注册公司 皮带秤 染色技术服务 合肥律师 玻璃钢桥架  合肥装饰公司  博奥森总代理  假山制作  合肥财务公司  合肥商标注册  电动车锂电池  注册上海公司 

网站首页  |   关于川信  |   公司注册  |   代理记帐  |   公司变更  |   新闻中心  |   客户服务  |   政策法规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合肥川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8幢2803室(金寨路百脑汇旁)
联系人:肖经理 电话:0551-64652158 手机:18955197394 邮箱:1413304244@qq.com 技术支持:合肥蓝领商务 皖ICP备1601375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