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范围为: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 标准为: 按新准则和新税法的规定,取消了以往的计提福利费的做法,改为据实限额扣除,具体为,按实发工资的14%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要做纳税调增且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但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以往年度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借方的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够冲减的冲盈余公积再冲不完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贷方余额的话,应先使用余额,用完后再按14%内据实扣除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