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代办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和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分审批。上述程序需由外经贸委或计委审批。(1000万美金以下由区一级审批,1000万美金以上由市一级审批)(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只提供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分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分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分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可行性报告需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猜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环保评估
需携带外商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项目审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文件。(1000万美金以下由区一级审批,1000万美金以上由市一级审批)
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复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7、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一年内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明;(如以个人名义投资,则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6、银行开据的投资者一年内有效的资信证明;
7、厂房、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和产权证;
8、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9、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以上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需附中文译文。
上述程序需由外经贸委(1000万美金以下由区一级审批,1000万美金以上由市一级审批)。
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应提交以下文件: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批复原件,复印件;工商局外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市外经贸委外资处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限公司如何增资扩股
刻章
需携带营业执照,外经贸委开办介绍信。在市公安局十三处办理。
办理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l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市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领取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表》,市统计局外经处办理"三资"企业统计登记;
3、"三资"企业(经贸部"三资",市经贸委的独资,朝阳区建国路88号经贸委"三资")带法人代码证书、企业成立批复(经贸委),带营业执照到区统计局工贸科注册,并联络相关报表事宜。
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地税在北京市地税涉外分局办理,国税在区税务二所办理。
海关手续
1、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复。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3、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注:如有免税设备进口,在市计委办理三资企业确认证书,其他设备进口到北京市外经贸委办理。
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独资企业在北京市财政局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区财政局办理。
劳动工资核定
前往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并在区劳动局备案。台资企业或侨资企业分别到区台办,侨办办理台资企业,侨资企业证书。凭证书可享受优惠政策。
附注:
一、办理工商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中外投资者的正当资格证明;
(3)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4)记注册委托书;
(5)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5)《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6)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7)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8)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9)登记注册委托书;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4)隶属企业董事长决议及合同、章程;
(5)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6)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7)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8)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9)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10)《登记注册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2)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正当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地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4)银行资信证明:由该公司开户行的外国当地金融机构出具信誉证明的正本文件。
(5)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6)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任书)和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有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7)北京办事处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黑白相片四张。简历要求从上学开始到现在连续纪录。
(8)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9)北京办事处的租房协议:要求租用涉外宾馆饭店,并由代表签字的一年以上的租约(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10)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11)登记注册委托书;
(12)代表情况表;
(1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2)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4)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5)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8)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9)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0)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查账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地址变更,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加盖办事处
印章的变更地址申请书,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在同一饭店内改换办公房间,可不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在改换一周内书面向登记机关备案。
(2)代表变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外事部门的批准文件(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代表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新任代表的简历、照片及护照、身份证影印件,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变更首席代表的应同时交回《登记证》。减少一般代表的,可不办理变更登记,但应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该代表的免职书,交回《代表证》。
(3)名称变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变更批准证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局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影印件,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及公章。
(4)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变更批准证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申请书,收缴《登记证》。
二、外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三资企业、港澳企业: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董事会名单;
(5)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件》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各类外国企业(含港澳地区)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交:
(1)营业执照或登记复印件;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复印件;
(3)由总机构签署的申请书复印件;
(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5)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
(6)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复印件;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合同统一代码复印件;
(8)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件、资料http://www.ynhuayu.com/。
3.各类外商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交: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2)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总机构的合同,章程;
(5)银行开户证明;
(6)技术监督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